2024-11-05 沈陽消防公司
消防救援機構實施
“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區消防救援機構行政管理行為,保障執法公開、公平、公正,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消防救援局關于印發“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應急消〔2019〕7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市場監管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工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7〕82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是指消防救援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布抽查檢查結果和查處結果,檢查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的抽查機制。
本細則所稱“一公開”,是指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自治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解釋、答復,以及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和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明確本級消防救援機構隨機抽查的事項、抽查依據、抽查內容及要求,并制定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向檢查對象和社會公布。
第三條??“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和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第四條??下級消防救援機構制定隨機抽查計劃,應當報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五條??上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監督、考核下級消防救援機構“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二章??建立“一單兩庫?”
第六條??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要結合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定本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健全本級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七條??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明確檢查依據、檢查主體、檢查對象、抽查比例、抽查頻次、檢查方式、檢查內容等,并向社會公布。
原則上每月組織1次隨機抽查,同時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抽查。
火災高危單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其他單位每年抽查1次。同一單位連續兩次被抽查的時間間隔應大于60天。
對有違法記錄或存在火災隱患的單位,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八條??建立檢查對象信息庫,應當涵蓋全部檢查對象,錄入單位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以及消防行政許可證照編號、執法檢查歷史記錄等信息,可按照行業類別、區域分布、風險等級和信用狀況等條件建設子庫。
第九條???建立檢查人員信息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單位、性別、干部證號、執法崗位、工作年限等。原則上未取得原公安消防崗位資格的人員不得列入信息庫。
第十條??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確保監督抽查職權合法、監管對象名錄完整、執法檢查人員合格。
第三章??抽查實施?
第十一條??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消防監督抽查計劃。年度抽查計劃,應當包括被檢查對象的范圍、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機關等。
每季度至少制定1次具體抽查計劃。具體抽查計劃,應當包括被檢查對象、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要求等。
第十二條??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規范隨機抽查程序,實現隨機確定檢查對象、主責檢查人員和協助檢查人員。檢查對象隨機,應實現每次抽查的被檢查對象從未被抽查到的檢查對象信息庫中隨機產生;檢查人員隨機,應實現檢查人員按照主責檢查人員、協助檢查人員兩人一組的形式隨機產生,確保每名檢查人員都抽到一次主責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托“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信息系統平臺,隨機在名錄庫中抽選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
抽查過程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新聞媒體、特邀監督員以及社會單位代表等全程參與,現場監督。
第十四條??抽取結果應當即時記錄,并經現場抽取人、監督人、見證人簽字確認。
抽取結果一經確認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本單位主要責任人決定。
第十五條??實施監督檢查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程序進行。
第四章????檢查結果公示和運用
第十六條??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微博以及電視、報刊、行政服務大廳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計劃和抽查檢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要合理調整公開方式和范圍。
第十七條??消防救援機構在檢查中發現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應當依法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記錄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對于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重點監管。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于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突出風險,通過雙隨機抽查方式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業務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制定考評標準,建立獎懲機制,督促工作落實。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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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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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
合 法 性 |
是否通過驗收或竣工消防驗收備案 |
建筑物或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網上核查 |
? 消防救援機構 |
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
是否通過投入使用前、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
公眾聚集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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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質是否一致 |
建筑物或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 消防救援機構 |
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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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安全 管理 |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六條、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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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員工教育培訓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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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 《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2010年修訂)第三十五條;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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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開展防火巡查、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重點部位、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一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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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確定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 |
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一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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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防火 |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是否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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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九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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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墻門窗是否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
人員密集場所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九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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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
人員密集場所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九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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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區、防煙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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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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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設施 器材 |
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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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設施是否每年一次全面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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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損壞、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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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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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類檢 查 |
電氣線路、燃氣管路是否維護保養、檢測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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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 |
公共娛樂場所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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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的日常監督檢查 |
抽查防火門、防火卷簾、防排煙設施、滅火器等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 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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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是否使用不合格或國家命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監督抽查 |
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款; |
1、消防產品監督類:依據舊版《消防法》分兩類,為一般意義消防產品和建筑工程類消防產品,新版《消防法》將建筑工程類檢查權劃歸住建部門;依據《消防法》檢查范圍為人員密集場所,依據《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監督范圍為所有單位。
2、技術服務機構類:檢查事項分為:合法性、虛假失實文件、未按規定開展服務活動、開展服務活動不符合標準、其他類
3、注冊消防工程師:檢查事項分為:合法性、在虛假失實文件上簽字、未按規定開展執業活動、開展執業活動不符合標準、其他類。
陳經理:18640181195